《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審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因工致殘被審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仍由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為其交納應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工傷職工對勞動才能審定有爭議如何處置?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則,申請審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審定委員會作出的審定結論不服的,能夠在收到該審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才能審定委員會提出再次審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才能審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才能審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 工傷期間工資怎樣算? 我只能領最低工資嗎?
不是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求暫停工作承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4、職工被借調期間遭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如何處置?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則,職工被借調期間遭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當工傷保險義務,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能夠商定補償方法。(來源:社保100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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